第一条 为规范信访举报秩序,调动和保护全区党员干部改革创新、干事创业积极性,营造风清气正的良好政治生态,根据《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》、《关于新形势下党内政治生活的若干准则》、《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控告申诉工作条例》、《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》等有关规定,结合实际,制定本办法。
第二条 恶意举报的核查、认定、处置等工作,要坚持以下原则:
(一)坚持依纪依法原则;
(二)坚持保障举报人合法权益原则;
(三)坚持保护党员干部合法权益和干事创业积极性的原则。
第三条 在受理和办理涉纪信访举报工作中,发现举报人存在举报意图恶劣,通过故意虚构、编造、夸大举报事实,以达到其个人或团体不正当目的行为,应当认定为恶意举报。
第四条 恶意举报包括举报人本人进行实名或者匿名举报以及举报人指使、教唆、雇佣他人进行实名或者匿名举报等,主要有以下来源:
(一)上级纪检监察机关转交办的信访举报件;
(二)其他相关单位转交的信访举报件;
(三)本级纪委通过信件、来访、电话、网络以及其它渠道接收的信访举报件。
第五条 恶意举报的具体表现:
(一)为实现打击报复、发泄私愤、栽赃陷害等目的或满足个人或小团体利益,通过贴牌挂名、罗列罪名、造谣中伤、吹毛求疵、以偏概全等方式检举控告的;
(二)明知或应当知道举报内容不实,且危害党委、政府部门及党员干部形象、工作,但仍决意为之;
(三)捏造事实,干扰换届选举和干部选拔任用工作,意在排除异己或取而代之的;
(四)通过网站、论坛、博客、微博、微信等制作、复制、传播党员干部虚假消息,散布谣言,或在公开场合进行诽谤,损害党员干部人格和名誉的;
(五)指使、唆使、煽动、强迫、雇佣他人恶意举报,意在达到个人目的或使他人受纪律法律追究的;
(六)对纪检监察机关已有定论的相同信访问题,经过解释说明、劝导教育后,仍重复举报、越级举报,严重影响信访秩序或造成其他恶劣影响的;
(七)其它恶意举报党组织、党员、监察对象的情形。
第六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,应当从重处理:
(一)无中生有、栽赃陷害、歪曲事实、借题发挥、夸大其词、制造假证等情节严重的;
(二)严重干扰换届选举和干部选拔任用的;
(三)侵害他人人格名誉,扰乱他人工作生活,影响履职,严重影响党委政府整体工作推进的;
(四)举报人为党员和监察对象的;
(五)造成其它严重后果的。
第七条 按照“属地管理、分级负责”的原则,依纪依法处置、办理信访举报件。对核查中发现举报人存在涉嫌恶意举报行为的,经批准后作为恶意举报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延伸核查。
第八条 恶意举报处置工作由区纪委监委信访室统筹协调,具体处置程序如下:
(一)审核报批。信访举报处置过程中,承办部门若发现举报人存在涉嫌恶意举报行为,由承办部门填写《恶意举报核实呈批表》(见附件1),并报分管领导、主要领导审批。
被举报人认为自己受到恶意举报的,由本人向承办部门提出书面申请,承办部门对原信访举报问题处置情况进行分析研判,认为涉嫌恶意举报的,填写《恶意举报核实呈批表》报批;认为不属于恶意举报或不宜开展相关核查工作的,不予受理,并向被举报人做好解释说明工作。承办部门应在收到之日起15日内以适当方式告知是否受理。
(二)核实调查。原则上由原信访举报承办部门负责对恶意举报进行核查。对举报人不属于承办部门核查权限范围的,由区纪委监委信访室提出意见报批后,指定或移送其它相应部门开展核查。
(三)认定处置。承办部门核查工作结束后,撰写核查报告,将初步认定结果报分管领导、主要领导审批。根据不同的认定结果及情况,采取以下处理方式:
1、举报人存在恶意举报行为情节较轻的依据监督执纪“第一种形态”进行谈话提醒或诫勉。
2、举报人存在恶意举报行为,且经认定违反《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》、《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》、《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暂行规定》等有关条款的,按《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监督执纪工作规则》规定程序给予相应的党纪政务处分。
3、举报人存在诬告陷害、诽谤、以恶意举报实施“软暴力”等行为,涉嫌违反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》、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》等有关条款的,移送公安机关依法核查处理。
4、举报人存在恶意举报行为,但非中共党员、监察对象的,对其进行批评教育或通报所在单位,按有关规定给予组织处理。
5、对无法取得举报人信息的匿名举报,可以进行恶意举报认定并依据相关法规进行处置。
6、经查恶意举报行为不属实的,批准后予以了结。
(四)归档备查。对恶意举报核查的申请、审核、核查、认定、处理等,由承办部门作为案件档案材料归档,并将核查报告和处理结果等情况,报市、区纪委监委信访室备案。
第九条 经核查认定为恶意举报且造成不良影响的,承办部门可在参考被举报人意见后,提出澄清申请(见附件2),经报请分管领导批示并报主要领导批准后,予以澄清:
(一)向受到恶意举报的党员干部所在党组织、单位通报反馈,说明澄清有关情况,消除影响。
(二)受到恶意举报的党员干部涉及评先评优、选拔任用的,应及时向组织人事等有关部门通报处理情况,说明澄清有关情况,消除影响,使受到恶意举报的党员干部在评先评优、选拔任用中不受影响。
(三)在调查涉及人员范围内或经批准的一定范围,通过召开会议、个别说明等方式通报核查结果,说明澄清有关情况,消除影响。
(四)在网络等媒体上造成不良影响的,会同宣传部门根据核查结果,说明澄清有关情况,消除影响。
(五)定期通过媒体公开典型的恶意举报处理案例及情况,说明澄清有关情况。
第十条 各级党组织要加强对党员干部的教育监督管理,对存在恶意举报行为的,发现一起,坚决查处一起、追究一起。有下列情形之一的,追究党委(党组)和相关责任人的责任:
(一)连续发生或较大范围内发生恶意举报,干部群众反映强烈,造成恶劣影响的;
(二)对恶意举报处理工作落实不力,或者对相关举报件压案不报、压案不查,造成严重后果的;
(三)在组织核查前或者核查期间,向参与恶意举报的相关人员通风报信,阻挠、干扰相关问题核查,不如实报告有关情况,拒不执行处理意见或者变通执行的;
(四)其它造成严重后果或恶劣影响的。
第十一条 恶意举报办理的时限及其它要求,按照监督执纪的相关规定执行。
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宝安区纪委监委负责解释。
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。